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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资格条件附录
苏职称办[2003]2号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上。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四条,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的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3.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5.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是对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的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级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须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的期刊。
18.国家(际)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19.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25.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26.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2.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5.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到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6.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9.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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