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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环境保护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对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科技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初级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监测、工程、管理及信息、咨询等在职在岗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延迟申报: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获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硕士以上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通过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计算机:

1、具有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学位。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发展方向,为某一方面的技术骨干,能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加重要技术课题研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2、参加并完成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二项县级科研课题。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5、参加开发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二项以上。

   ()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一项国家、省(部)级专题项目研究;或参加并完成二项以上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厅级)专题项目研究;或参加并完成三项以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专题项目研究。

   2、作为专项技术人员,从事环境监测、监测技术开发、数据综合分析等工作三年以上,并编制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报告。

   3、参加环境监测业务管理或质量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

   4、从事中型以上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效益。

   ()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并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或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

   3、负责二项以上中型环境工程正常运行二年以上。

   4、参加开发一项以上或应用环境工程新技术二项以上。

()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及信息、咨询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制订、修订市(厅)级以上颁布的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三项以上。

   2、主持制订科技、监测、监理等项计划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成效。

3、从事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监理、环境信息及咨询等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成效。

 4、作为主要成员从事市(厅)级以上环境信息系统的研制、管理、维护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成效。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中型二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并通过审查或验收。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开发应用环境新技术获得国家专利一项以上,或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新技术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人。

  (三)承担完成环境工程项目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二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的主要参加人,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参加环境科研、环境监测、环境管理、环境信息等工作,其成果有二项以上被采用或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

(五)参加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二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环境项目的技术咨询,并通过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或鉴定。

(六)参与编写两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或调查报告,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可并作为决策依据,或受到市(厅)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 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论文2篇。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或技术上有一定突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高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二)省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凡破格申报者,必须符合第二章第三、五条规定的要求外,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必须合格(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本专业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科技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在国家级技术考核中获前三名或省级技术考核中获第一名(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

   ()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作为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环境保护专业中级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200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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