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1. 2009年底在职在岗、符合省职称办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环保专业技术人员。
2. 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环保专业技术人员。
3. 环保专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和从事环保专业技术工作三年的硕士学业位获得者,由省环保厅人事部门统一对其德、勤、绩、能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初定为工程师资格,不需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依据《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与要求
1. 申报人填报省职称办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申报表可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2. 申报人填写“2010年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表一,用A3纸打印,一式10份)。
3. 申报人填写“2010年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登记表”(表二),一式2份。
4. 申报人近期免冠大一寸正面相片1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单位、姓名)。
5.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
6. 申报人近四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7. 申报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8. 申报人现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9. 申报人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10. 申报人接受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11. 申报人科技成果证书、荣誉证书(复印件)。
12. 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已发表的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等(原件)。
13. 申报材料由本人负责整理,单位负责审核和报送。
14. 申报专业(环境科研、监测、工程、管理)力求准确,申报材料书写清晰工整。报送的材料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表一”、“表二”及有关原件外,其它材料均须分类排序装订成册,要使用统一的硬质档案材料盒,每盒封面贴好“申报材料登记表”(表四)。
四、面试答辩要求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成绩作为中评委评审的依据之一。
五、申报工作有关要求
1.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报送工作。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材料不全的不能上报。在审查各种复印件时,应认真审查核对原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审核公章及经办人姓名单位、审核日期,以防弄虚作假。
2. 技术职务的职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即今年申报者,其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到2009年12月底。
3. 从外省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或正式调来我省工作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环保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档环保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
4.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若本人自愿,可向同级环保专业评审委员会申报转评,经评审通过者,颁发同级环保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将申报人情况予以公示一周,并给申报人出具公示证明。
6. 省环保厅各直属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后,将表二汇编成“2010年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表三)一式2份,报省环保厅人事处审批盖章,再将“表三”(1份及U盘)和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专业职称办会务组。
7. 省有关企事业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后,将表二编制成“2010年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表三)一式2份,报各自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批盖章,再将主管单位职称评审委托函、“表三”(1份及U盘)、和申报人材料报送省环保专业职称办会务组。
8. 各市、县(市、区)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专业工程师资格可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办理。
9. 厅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要确定专人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和取回申报材料及通过人员的评审申报表和资格证书(申报材料及资格证书给申报人,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由省环保专业职称办、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申报人档案各存一份)。报送和领取材料请按有关通知时间集中办理,个别及部分送取不予办理。
六、申报材料的报送时间、地点及评审费等
1. 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2010年6月30日,逾期不予收理。
2. 省环保专业职称办公室会务组(省环境科学学会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邮编:210036。联系人:许纲熙、周杰、匡萍;联系电话:025-86662310、86557136、86505117;电子邮箱:wrfzjs@vip.sina.com)。
3. 职称评审费300元/人,直接汇至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帐号:802241136208091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京市分行凤凰西街分理处,简称中行凤分)。
4. 本通知及《江苏省环保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资格条件(试行)》及有关表格可从江苏环保网(www.jshb.gov.cn)或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www.jsses.org.cn)下载。
请厅各直属单位和省有关主管单位将本通知转发公布。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