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经江苏省环保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0日。如有异议,请与江苏省环保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6557136。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2016年9月13日
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流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四条 环保科技奖励的范围是在本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㈠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㈡应用于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核与辐射安全领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㈣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㈤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审评、监测、信息、宣教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第六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第七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省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章 奖励项目推荐及申报
第八条 环保科技奖由推荐单位按下列途径和要求申报:
(一)各市、县取得的环境保护科技成果,通过市、县级环保局或学会向省环境科学学会申报;省环境科学学会的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和相关行业系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成果,可直接向省环境科学学会申报;
(二)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指非职务成果)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盖章;
(三)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第九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是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价)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㈡作为产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㈢管理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㈣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㈠已获得国家、省级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保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的;
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
㈢以往报本奖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㈣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的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十二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另行印发)、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书应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㈠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㈡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㈢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㈣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㈤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省环境科学学会设立环保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的组织、评审和奖励工作。
环保科技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环境科学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委员 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环保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从由环保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的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不少于15人)组成,负责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奖励委员会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环境学会,负责环保科技奖励的日常事物工作。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㈠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㈡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㈢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㈣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㈠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㈡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㈢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㈣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
(三)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项目在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网上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环科学会在推荐高一级科学技术奖时,对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