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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奖励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环保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环保科技事业发展,设立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奖”)。

第三条  环保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主要根据自愿原则,从社会、企业等多方面筹集。

第四条  申报环保科技奖的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内涉及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五条  环保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二、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立环保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环保科技奖励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厅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聘请环保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成立奖励评审专家库。入选人员要求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要求具有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当年的环保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环保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奖励委员会推荐或提名,并经评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

奖励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和省环境科学学会工作人员组成,设在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㈠制定或审核有关的管理规定;

㈡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㈢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㈣研究、解决环保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㈠负责环保科技奖项目的评审工作;

㈡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㈢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㈣对完善环保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环保科技奖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登记、对申报项目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承担评审会议会务工作、处理异议以及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十条  环保科技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㈠在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中,发现或者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并得到科学界公认的科学研究成果;

㈡应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流域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核安全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并取得显著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等科学技术成果;

㈢为推动环境综合决策,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在环境保护战略、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标准、监测、信息、宣教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前沿性和创新性,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管理科学研究成果;

㈣在应用、推广、转化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环境保护应用技术成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且取得显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㈤对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设备仪器的制造技术,已消化吸收,自主生产出产品,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环保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分为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两类。

第十二条  环保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具有较高理论、学术水平和创新特色,对推动环境管理改革和环保事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二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大,在我省环境管理上有创新,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和领导科学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三等奖授予在环境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环境效益,对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用大的项目;

或者授予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较大,结合我省环境管理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环境管理现代化与领导科学决策起到显著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管理科学研究项目。

四、奖励项目推荐及评审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推荐单位申报环保科技奖。环保科技奖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省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㈡各市县环保主管部门;

㈢各省级相关学会(协会);

㈣各大专院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含省级)

㈤省环保厅直属单位。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是经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的科技成果,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属于环保装备或工艺性研究的项目,必须完成生产性试验;

㈡能作为商品的项目,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

㈢管理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㈣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必须在国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

第十五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重大项目(总项目)时,应包括该项目所含的各子项目。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子项目,经总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单独推荐,但推荐总项目时应剔除子项目的技术内容,并注明子项目推荐及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㈠已获得国家、省级以及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保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的;

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排序有争议的;

㈢以往报本奖落选又无新的研究进展和推广应用效益的科技成果;

㈣已获得阶段性成果奖或子项奖的科技成果,申报时未如实注明者。

第十七条  推荐环保科技奖项目,必须经项目完成人和项目完成单位同意后,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另行印发)、技术评价证明(指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情况、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评审证明、专利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和法定审批文件等)、引用或应用证明等。推荐书应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加盖推荐单位或组织印章的原件材料。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或研制报告等)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第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人是指对推荐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具体包括:

㈠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㈡项目总体方案的具体设计者;

㈢对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做出重要贡献者;

㈣项目转化投产、推广应用过程中重大技术难点的解决者;

㈤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等。

第十九条  环保科技奖候选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环保科技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负责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报奖励工作办公室。初审内容如下:

㈠推荐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㈡推荐书是否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附件是否齐全;

㈢推荐书的内容是否属实。

第二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及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文档资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㈠申报项目相关资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打印并装订成册;

㈡奖励范围、推荐单位、推荐条件、推荐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㈢申报题目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㈣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排序及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㈤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

㈥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科学、合理;

㈦申报项目技术证明文件齐全,项目应经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或获得专利后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含一年);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由评审委员会分专业组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全体评审委员会议审议。

每一申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在征得评审委员本人同意后,指定一名评审委员为其主审人,一名或多名评审委员为其副主审人。

评审委员依据各申报项目性质,分别按照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和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的指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由全体参会评审委员投票确定拟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评审项目时,须保证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参加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

㈠环境保护技术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为以下十项:

1、环境技术创新程度

2、项目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主要环保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

4、总体环保技术水平

5、已获经济效益及投入产出比

6、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7、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8、转化、应用、推广程度

9、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实现技术跨越的作用

10、对推动环保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㈡环境保护管理科学类研究项目评审指标为以下八项:

1、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2、工作难易程度或复杂程度

3、对环境决策科学化和环境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4、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和意义

5、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程度

6、已实现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

7、环境科研项目投入规模及其效益

8、发展前景及潜在效益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实行名额限制,获奖项目数量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60%,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获奖数的10%。具体限额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参评环保科技奖候选人不得担任本年度评审委员,本单位有参评项目的评审委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主审人或副主审人。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环保科技奖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五、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环保科技奖实行先评奖后异议的程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奖项目在江苏省环保厅和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拟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以组织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公章。

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寄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在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异议材料起20天内为异议处理期。

属于对推荐项目是否达到环保科技奖励条件的异议,由该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确认或由评审委员会视需要召集有关专家审定确认。

属于对推荐项目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对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奖励工作办公室将组织有关评委对获奖项目进行答辩或实地考核。必要时,报奖励委员会进行裁定。

六、授奖

第三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由评审委员会确认取消的项目,异议处理期未能处理完成经奖励委员会批准不予授奖的项目,不予授奖。

异议处理期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将无异议项目或有异议但异议处理后保留项目的名称、获奖等级及获奖项目参加单位、人员,报奖励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这些项目为本年度环保科技奖获奖项目,在江苏省环保厅和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环保科技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四条  环保科技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环保厅在推荐高一级科学技术奖时,对环保科技奖的获奖项目优先推荐。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环保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环保科技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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