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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关乎民生、立法刻不容缓”的建议
    

 

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关乎民生、立法刻不容缓“的建议

 

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许纲熙

 

一、事由

面临环境问题的严峻挑战,各级人大加快环境立法,对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功不可没!特别是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注重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对大气、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作了法律规定,但是对土壤这一日趋严重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问题的立法,尚未摆上议事日程,在省内乃至全国依然是个空白,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发达国家早在十几年、数十年前已制定并完善了土壤污染与修复的环境法律体系。

土壤与水、气、声、渣等同样是主要的环境要素,其对环境安全与国计民生还更为重要。这一被掩埋在地下的环境隐患,对人体健康长期而潜在的危害特性,不易为人所知,更不为人所重视。

1、农田污染损害后果极为严重

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极为严重。保守估计,仅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达2000万公顷以上,被农药污染的土壤为1300~1600万公顷,污染严重的耕地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据有关研究机构调查统计,仅重金属这一项污染因子,每年因污染导致减产粮食1000万吨之多,被污染的粮食多达1200万吨,折经济损失200多亿元。如加上其他农副产品的污染,危害损失更为巨大。尤其是粮食与农副产品随食物链进入人体的侵害后果极为严重。

2、城镇土壤污染危害日趋突显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江苏及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加快了关停污染企业步伐,大量重污染企业被拆除、闲置,如苏南太湖流域关闭3000多家,南京近二年也有300多家,这些企业场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历经十多年甚至数十年的历史,污染十分严重,其中多数属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其危险废物及不易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危害极大。

加之城镇土地资源趋紧,这些被污染的场地又大都位于城区,作为城镇土地资源存量,纷纷“退二进三”,其中不少作为住宅用地加以开发利用,导致环境恶性事件频频发生,甚至出现居民中毒死亡事件。土壤污染后果的长期性、潜伏性、隐蔽性至今未引起各级政府与部门的足够重视。

3、土壤修复市场尚处无序状态

目前,一些从事环境保护的企业,纷纷投向土壤修复市场,但因尚无法律、标准和规范,使得土壤修复市场无序、监管无据、职责不明、责任不清、资金无源、技术混杂、恶性竞争,导致这一刚刚起步的环保产业步履艰难、发展受阻。比如苏化、常药、南通农药等企业及南京燕子矶化工片区的土壤修复工程量十分巨大,需投入数亿元乃至数十亿元。江苏类似项目多不胜举,如不及时加以规范,不从严监管,造成的不良后果将不堪设想,如达不到修复效果,政府挨骂、损失惨重、老百姓遭殃。

二、建议

1、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立法计划,制定《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对农田、城镇土地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防治责任、修复标准、技术规范、市场秩序、项目管理、资金渠道,操作程序及权利与义务等作全面的法律规定,率先以地方立法取得突破,填补国内环境立法的空白。

2、针对目前城镇被关闭的污染企业废址场地二次开发利用这一紧迫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民政府及省环保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关于江苏省城镇污染企业废址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的决定》,对开发利用污染企业废址场地土壤的治理与修复,作出强制性规定,明确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和开发利用土地单位的责任,并对开展土壤监测调查,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和验收标准,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及评估,市场准入与招投标制度、资金渠道与使用,以及责任追究与奖励等事项作出规范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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